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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移交的离退休教职工退休金待遇,按当地同类人员标准核定,所需的补差资金列入下划基数。
  3.经费移交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国家或省政府出台重大增加工资或公用经费等政策造成市、县负担过重时,省政府可对市、县适当增加补助基数。
  4.海南农垦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海南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在省教育厅管理的3年过渡期内,分别按照属地标准及本方案所确定的经费移交和补助办法,核定经费基数划转省教育厅。3年过渡期满后,分别按照核定的经费基数下划有关市、县政府。
  5.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各项经费(含应由省财政专项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从中央下划的海南农垦体制改革基数补助及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中安排。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农垦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制订。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农垦中小学移交工作在省农垦改革实施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姜斯宪副省长分管负责,由省教育厅、省农垦总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编办共同组织实施。省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2.各市、县政府要成立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县的农垦中小学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于2009年3月18日前报送省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开展对农垦各中小学的人员、资产、经费等基础数据的核查工作,并造册登记。此项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各农场和学校配合,在原核实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在正式开展移交之前完成。
  2.全面开展交接工作。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由省农垦总局和各市、县政府全面开展交接工作。全省的交接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
  3.学校移交后,各市、县应增加的教职工编制由省编办审定下达;经费的对接和核拨工作由省财政厅及时办理。
  五、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将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很重。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农垦总局和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紧密协作,共同推进。
  (二)省农垦总局和各农场要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和办法,认真细致做好所属学校人员、资产、经费等基础数据的核查和造册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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