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的移交。
海南农垦现有的中小学全部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其中,各农场管理的中小学均移交给学校所在的市、县政府管理;海南农垦总局教育局直属的海南农垦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海南农垦加来高级中学3所学校暂由省教育厅管理,3年后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其他直属中小学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二)人员的移交。
1.农垦中小学教职工移交人员的范围、移交人员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政策、移交人员的编制管理、移交人员的经费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9〕24号)执行。
2.在册的离退休教师移交属地政府管理。
3.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三)资产的移交。
1.截至移交之日止学校的全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一次性整体移交给接收学校的地方政府管理。省农垦总局要严格细致核实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农垦中小学在移交前发生的债务由省农垦总局承担,并由省农垦总局安排中央财政用以解决海南农垦中小学办学债务的补助款偿还。
3.农垦中小学的在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由省农垦总局按计划继续投资,建设完成。
4.农垦中小学按计划已立项但尚未开建的项目,项目及资金一并移交给学校所在的市、县政府处理;尚未立项或未明确具体项目,但明确用于学校建设项目且已拨付给省农垦总局的资金,移交省教育厅处理。
(四)办学经费的移交。
1.移交地方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免除杂费、免费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及校舍维修等资金,按现行政策应由市县政府负担的部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原则上按照2007年属地生均标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
2.农垦中小学移交后教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离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等按所在市、县中小学校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移交地方管理的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标准(含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奖金等),就高不就低,按属地标准原则核定。农垦学校低于属地市、县学校的,按2008年6月属地市、县学校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上浮15%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农垦学校高于属地市、县学校的,按农垦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平均开支标准上浮15%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