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安装双层库门,库窗安装铁栅栏、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库区外应当设置值班室,库区应当配备大型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9.库区应当安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宜加装由周界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10.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为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运输车,并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附件2:
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一、“人防”要求(人力防范)
1.有条件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其中值班守护和巡查人员不宜超过60周岁。
2.应当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物防”要求(实体防范)
(一)主体设施
4.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辅助设施
5.库区周围设置围墙的,应为密砌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安装防攀援装置。库区周围有陡峭山体、水沟等能起到防盗、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处,可不设围墙。
6.值班室、监控室应当与储存设施分区设置,配备固定电话或无线电话,悬挂或张贴当地派出所电话等应急联络方式,宜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宜安装防盗安全门窗等防侵犯设施。
(三)局部设施(防盗门窗柜锁)
7.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窗户安装铁栅栏的,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
8.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9.危险物品封闭式储存场所(包括库室、箱柜和车辆等)宜安装防盗锁,安装挂锁的应加装防撬剪装置。
三、“技防”要求(技术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