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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贸委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

  五、结论应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各级安监、经贸部门对不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安全评价结论,要及时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安全评价结论为不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危险物品单位,要依法暂停相关许可审批,直至其完成整改并经安全评价机构重新作出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或基本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安全评价结论。各级公安机关对安全评价结论为基本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危险物品单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督促其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建设,切实提升安全防范水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

  2.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省公安厅(印)
省安监局(印)
省经贸委(印)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

  一、剧毒化学品单位

  (一)治安保卫制度

  1.值守巡查制度: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守护,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检查,并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2.“五双”保管制度:储存保管环节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实际储存情况。

  3.流向登记制度:在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储存等各个流转环节,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纸质台账应当包括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运输证复印件、使用单位领料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台账,将流向信息同时输入计算机系统。

  4.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登记台账,加强教育培训,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5.情况报告制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其中必须包括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内容。预案必须进行演练,演练周期为1年。

  6.安全检查制度: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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