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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贸委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贸委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切实提升其本质安全度,有效预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等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评价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部分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各级公安、安监、经贸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安全评价机构按规定对下列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时,要将其治安防范状况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二、评价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照《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详见附件1)逐条进行,对个别危险物品单位涉及不到的条款,不进行安全评价。附件有关条款中含有“有条件的”或“宜”的部分为非否决项,其余均为否决项。

  三、评价方法。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设置为单独的评价单元,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该单元的评价结论纳入安全评价报告中。

  四、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三种:一是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和非否决项全部合格;二是基本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全部合格,非否决项未全部合格;三是不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未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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