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一)立即进行历史优秀建筑的抢救和保护。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中,对于正面临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的历史优秀建筑,相关区市应尽快进行统计,组织成立由规划、建筑、文史、社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深入的专家论证,区市政府认真研究论证意见,将保护利用方案报市规划、文化(文物)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开工。
各级建设、规划、文化(文物)、国土等部门将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历史优秀建筑开展一次全面、准确、细致的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保护范围的名单,为抢救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对辖区内已有的历史优秀建筑,要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要根据《
文物保护法》认真做好“四有”工作;对于调查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申报公布为历史优秀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市规划局将会同市文化局尽快制定历史优秀建筑的认定、分级、分类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在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强化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二)着力开展工业遗产普查和认定。各区市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将工业遗产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进行一次系统的普查,将其座落位置、始建年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内容,详细造册登记,初步提出本区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单,交由市文化(文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筛选,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公布。同时,力争将更多的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推荐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到法定的保护范围内。
各区市对于在青岛近代工业的形成和发展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老工业企业,要开展包括厂房、设备、技术、人文档案、历史渊源等在内的“五保护”工作,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相关的物品、文字、声像资料,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确实能够反映我市工业面貌的资料妥善保存,以便于科学开发利用。对工业遗产拟辟建专题博物馆的,应当按照《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市文化部门将完善出台《青岛市工业遗产认定办法和程序(试行)》。市规划部门将会同市文化部门负责制定《青岛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市建设部门在组织编制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时,将充分考虑工业遗产的保护。市国土部门对为加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而需搬迁的企业,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