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文化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市文化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为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的新一轮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现就加强城市建设中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自觉性
青岛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大量的历史优秀建筑和较为丰富的工业遗产。它们是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和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的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城市建设如何同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的问题,更加突出地摆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旧城改造和基础建设工程中,严格执行《
文物保护法》、《
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公布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认真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