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工作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应设置候种室(具备宣传教育、反应观察等功能)、预检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种室、预检室、接种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室,各室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且室内布局合理。接种室内应一苗一台,相对独立,分台接种,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

  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妇科检查治疗室、围产期保健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

  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置健康教育专栏,为病人提供10种以上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

  3、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8平方米,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B超和心电图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药房有条件者可中西药房分设,无条件者两者合并。药房分设者使用面积各间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者不少于30平方米。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煎药室。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作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各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

  各科室应设有相关的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药房,每室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13平方米、6平方米、15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并设有相关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应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六)建设要求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相对独立的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超过三层应设电梯。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污物的运送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