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服务人口1-3万人(含3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为53%、28%、13%、6%,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平方米。
(四)床位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原则上不设住院功能病床,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区域内卫生资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等因素,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5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2、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五)科室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置以下科室:
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理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急诊室(含抢救)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配备必须急救用品;急诊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处置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观察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预检分诊室(台)可设单独房间,也可在大厅设预检分诊台。
设置有病床的,病房应单独分区,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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