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