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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

  4、生殖保健:可设置青少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孕症、男性科、优生遗传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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