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工作,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之中,为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队伍建设,满足扩大免疫工作需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免疫规划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逐级开展免疫规划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等规定,预防接种人员需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接种工作安全有效
要按照《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依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有关规定,规范接种程序,严防院内感染的发生,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按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免疫规划政策和防病知识
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防病意识。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宣传相结合,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相结合,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各界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保证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加强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政策落实
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定期对全市免疫规划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免疫规划督导机制,完善督导方案,突出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加强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免疫规划经费落实和使用、预防接种管理、异常反应处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落实问责制度,确保各项免疫规划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推进全市免疫规划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开展。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