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
(长府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2008〕36号)要求,2008年12月,我市正式启动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将甲肝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国家免疫规划是由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控制和消除相关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健康长春行动计划》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将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的疫苗接种不及时、疫苗针对传染病蔓延和上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加强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统计报告工作,配合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做好补种,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开展辖区内人群本底调查,提供人口统计数据;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免疫规划公益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