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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体系

  (五)依托海外学人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等,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扶持资金,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资金贷款担保。

  (六)建立“长春市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站”,深入开展“创业大篷车进校园”、“创业知识大讲堂”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送项目、送技能、送知识,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展示、政策解读、创业经验介绍等全方位创业培训和服务。

  (七)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行组织起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拨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自行组织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项目,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九)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3年内免费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建立和完善特困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

  (十)将本市户籍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未实现就业前继续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后实行“救助渐退”,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一)在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置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最长时间为2年,就业期间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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