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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长府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精神,全面落实《长春市2009年民生行动计划》,充分开发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

  (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毕业后6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所在街道社区进行未就业登记,已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享受我市关于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免费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咨询、推荐就业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对企业聘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聘用已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达到30%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向其倾斜;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拨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人事档案可免费存放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实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应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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