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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实践发展观,树立新形象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实践发展观,树立新形象的若干意见
(杭劳支[2009]15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省内第一、国内领先”的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杭州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为创建一流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进一步树立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新形象,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增强监察人员的光荣感、荣誉感,展现更优的面貌、更好的服务,现就树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新形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监察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标识(没有臂章的,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胸牌),并保持风纪严整、仪容端整、着装齐整、服装干净整洁。
  2、监察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保持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项链等首饰)。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长发、大鬓角,不得染彩发、戴戒指;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彩指甲、彩发。
  3、工作时间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各个季节的制服套装不得混穿,工作服与便服不得混穿,长袖衬衣应扎在裤腰内;冬、春、秋季毛衣必须是冷色、鸡心领,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穿着外衣(西服)时,扣好衣扣,系正领带(深色)。
  4、工作时间应穿皮鞋(含皮凉鞋)。女同志鞋跟高度不超过4厘米,男同志鞋跟高度不超过3厘米,不得穿拖鞋。
  5、工作场所注意环境优美,物品放置整洁有序。
  6、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7、禁止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礼卡、礼品、有价证券,禁止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用品或从事其他有碍公务、有损形象的事宜。
  8、坚持文明执法,注意文明用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9、监察人员没有更衣场地,上下班或非因公外出着工作服的(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标识),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要用自身载体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形象并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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