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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9〕123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函〔2009〕85号)的统一部署,市局决定自2009年4月15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一次发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及商业零售、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按照税务机关内部检查和对纳税人的检查两项内容,分三个阶段同步开展。

  (一)检查阶段

  1.税务机关内部检查(2009年4月15日-7月15日)

  税务机关内部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项发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如下:

  ⑴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检查票种核定、超限量审批和最大开票面额审批等审批业务的执行情况,有无结合税源监控强化发票后续管理。

  ⑵发票实物和账务结合检查。重点检查库房发票实物的出入库及结存情况,发票出入库单和验旧供新表手续是否齐全;各种税务行政许可资料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⑶库房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库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是否按规定执行出入登记制度,是否实行库房分岗保管制度,有无发现发票丢失、损毁等现象。

  2.对纳税人的检查

  对纳税人的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两种方式。

  纳税人自查(2009年4月15日-5月31日)

  ①有无取得、使用虚假发票情况;有无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虚列支出,滥发职工福利等违法行为。

  ②是否有物流与资金流明显不相匹配,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发生额较小或没有相应仓储设施的,是否有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不相匹配的,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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