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城市规划局、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淮南市城市规划局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我市为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的试点城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加大住房消费信贷支持。对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对低收入家庭购房信贷支持,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按揭贷款后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时,银行拍卖房产时不受五年时间上市交易限制,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予以保障。
三、扩大财政补贴范围。2009年继续执行淮府[2008]90号文件,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契税负担,在执行国家契税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购房人不同比例的财政补助。
四、减轻居民税费负担。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居民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居民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