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所属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可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若初次领取的待遇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二)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老年养老补助登记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养老补助金待遇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步同额调整。
(四)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五)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手续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按当时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两倍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
(六)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核准可重新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期间的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不予补发。
(七)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后凭参加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据,享受市政府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老年养老保障费及所得利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纳入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要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逾期不办理停发手续并继续冒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冒领款额的本息。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生存认定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