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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
  (二)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三)鼓励符合自谋职业等形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给予当年度缴费额50%的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上述在市机关社保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参保时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
  除省级补助外,市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缴纳资金,从市政府征地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安置补偿费中支出,也可以从村集体留用地收入或村集体留用地货币补偿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村集体和个人出资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
  四、缴费办法
  (一)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老年养老保障手续时一次性缴清。个人经济较为困难的,允许分年度缴费,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选择分年度缴费的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可用于抵缴老年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部分。
  五、账户管理
  (一)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省、市政府补助以及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保障对象可以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二)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或年满60周岁时未能缴清个人所承担费用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本保障关系自然终止;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间死亡且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不足160个月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中剩余月数的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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