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精神,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 (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二、保障方式
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三、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一)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多人户)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