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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和沿海突破战略,电网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供电设施迅速增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供电保障。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各种违章施工现象屡屡出现,电网停电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供电安全,干扰了正常的供电秩序,给供电企业、生产单位和居民用电造成了一定影响。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杜绝电网停电事故的发生,保证全市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保护电力设施是保障供用电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严格按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有关要求(沧政字〔2007〕41号),统筹研究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消除电网安全隐患,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安全管理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各类施工机械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入保护区。必须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时,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并由电力设备产权单位协助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方可施工。正在施工的项目,尤其是京沪高速铁路、京沧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在施工中涉及电力线路保护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及时答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管部门要搞好协调衔接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
  三、切实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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