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引进国外智力配套经费的资助
(一)凡列入国家或云南省外国专家局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市政府根据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办理程序为:项目单位在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抵昆前一周将工作日程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在项目执行完毕10天内做好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成果收集工作,并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工作照片及真实有效的报销凭据复印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向项目单位核拨资助费用;市财政局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核拨的资助费用,按1?1的比例核拨配套资助费用。
(二)凡列入我市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位专家1万元资助。办理程序为:项目单位应在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抵昆前一周将工作日程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在项目执行完毕10天内做好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成果收集工作,并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工作照片及真实有效的报销凭据复印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项目单位核拨资助费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宏观指导工作,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人才的综合管理并具体审批办理市属单位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才引进有关手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负责本辖区人才引进的管理和初审工作,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按照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本辖区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
(二)各单位必须对报送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违反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和条件,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督促改正、通报批评、暂时停止引进人才待遇等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其行政关系、人事关系、户籍关系退回原所在地;对各县(市)区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在办理人才引进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核实,追究其责任。
(三)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省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的,一律按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市的优惠政策不影响享受国家、省给予的优惠待遇。《意见》发布以前已引进并符合《意见》规定的人才,可按本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待遇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后,自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