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办通〔2009〕1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0日
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
(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自择落户地;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
(二)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工作单位集体户、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的,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受理审批,相关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市级人事行政部门开具的调令、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