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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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