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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9〕13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我厅组织对《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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