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渔业柴油补贴年度内,因买卖致渔船所有人变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分配补贴资金。
(四)渔船功率(用油量)的认定
1、近海捕捞渔船功率的认定,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并贴附的功率凭证数为准;长江渔船功率以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为准;其他内陆渔船功率应根据2008年本市内陆机动渔船普查情况认定。
2、远洋渔业用油量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核定的主机功率和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认定,其核定及发放按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程序
中小型海洋渔船、长江渔船及内陆渔船渔业油价补贴名单和渔船功率,由区县农委审核后,于4月27日前,行文上报我委(A3纸质表格和Excel电子文档各一份),由我委复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本市远洋渔船、大型渔船渔业油价补贴名单及渔船功率,由我委负责汇总并转报市财政局。具体要求如下:
1、渔船名册汇总
请各区县农委对本区县属于渔业油价补贴发放范围的渔船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渔船进行汇总,并按海洋渔船、长江渔船、内陆渔船、养殖渔船四种船舶类型分别汇总填写《上海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格式见附件),所填数据必须完整、详细、真实。船舶所有权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人必须共同列入。
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编码填报渔船编码(不得按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编码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填报说明。
2、渔船名册公示
各区县农委要将汇总渔船名册在渔业村队、渔港码头等处进行公示,同时要向渔民群众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做好登记、核实工作,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我委。
3、渔船名册复核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渔船名册进行复核。
4、远洋渔船名册上报
远洋渔船由所属远洋渔业企业将渔船数和主机功率汇总并填写《上海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报我委。
5、资金发放
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委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补贴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及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