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本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的通知
(沪农委【2009】79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农业部对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现将申报本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生产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二、补贴资金申领范围
1、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所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2、养殖渔船所有人(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4、辅助船不属于补贴范围。
5、上述渔船如存在严重违反《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将视情节取消或扣减补贴。
三、补贴及统计要求
(一)补贴时间:2009年上半年。
(二)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渔船名册统计截止时间:
本市2009年度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渔船名册统计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对象,按照在统计截止日期时,渔船登记证书或渔船所有权证书中记载的渔船所有人为准。
经批准,跨省买卖的渔船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完跨省买卖手续的,由我市卖出的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买入方所在省负责发放;由我市买进的渔船,纳入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渔船现所属区县负责发放。
2、2009年1月1日后,经批准办理完跨省买卖手续的,由我市卖往外省市的渔船,纳入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范围,补贴资金渔船原所属区县负责发放;由我市买进的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原船籍所在省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