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的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6号)进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和财务检查、事后财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根据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省科技厅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计划;省科技厅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专项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造成重大专项终止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由省科技厅下达验收通知,并聘请有关专家组织召开验收会。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知识产权及其它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