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三)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五)专项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专项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的变更调整,或者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重大专项或课题的中止或撤销,由首席专家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应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专项或课题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六章 监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实行监理,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专项监理小组由省科技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年度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两种形式。年度评估依据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滚动实施、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应视具体原因调整计划;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应撤消专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撤销重大专项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汇总各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及时对外宣传、发布。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的经费由财政拨款、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多渠道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