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首席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每年为重大专项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是涉及的相关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三)具有组织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鼓励和支持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和湖南省企业创新杰出人才等作为首席专家牵头承担重大专项。
第十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团队;
(二)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大中型骨干企业承担重大专项。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省科技厅研究确定重大专项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专项技术需求。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初步建议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备选重大专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备选重大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研究并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的经费预算申请书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并决定各专项的经费配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审定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会同财政下达经费。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采取“分类指导,滚动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任务变更:
(一)由于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法规调整,专项必须调整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