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申请书和实施方案;
(二)全面负责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专项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三)定期主持召开专项协调会议,及时总结专项执行情况,反映并解决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配合省科技厅做好专项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七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重大专项预定的目标;
(二)落实配套经费;
(三)按要求编报专项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做好专项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四)对专项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立项基本条件
第八条 重大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课题是专项实施的载体,是对专项的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一)以解决产业化关键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研究目标明确具体,以重大技术、产品的研发或新兴产业的培育为中心,经过3-5年实施,能在省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突出技术的创新性,在专项实施期内,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至少建立一套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一批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
3、除政府资助外,参与专项实施的企业必须保证专项配套资金不低于专项总经费的75%;
4、能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促进产业研结合创新。
(二)以解决重大公益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突出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重大关键技术。
(三)以解决重大共性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突出能广泛应用于重点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对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