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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计字[2009]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现将《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6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专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

  (三)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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