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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好重点民生工程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好重点民生工程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9]4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改善民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增长、促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使发展振兴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全省人民,省委、省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实施10项重点民生工程,集中力量再为城乡群众办一批实事。
  一、继续扩大就业。实现实名制就业100万人。新增公益性岗位3万个,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实现1人就业,争取双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机会。继续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将扶持政策扩大到所有劳动者。特别要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援助的力度,保证他们当年就业上岗。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广泛开展订单式培训。加大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投入。加快14个市标准化技师学院建设。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30万人,普惠制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25万人,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努力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现有就业岗位,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延长“4050”人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期限。
  二、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提高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标准,增加农民收入。认真落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政策,月人均提高110元。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20%左右。参照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年提高300元。将上世纪60年代精简职工的补助标准提高80%。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取消家庭账户,普遍开展门诊统筹,进一步提高住院的实际补偿比例。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大学生纳入保障范围,全省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继续筹集资金,解决42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社保试点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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