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郎溪县鸿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日期的函
(皖价商函〔2009〕53号)
省经委:
你委《关于请予协调核免安徽省郎溪县鸿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差别电价的函》(皖经产业函〔2009〕168号)及转来的宣城市政府《关于请求协调返还安徽省郎溪县鸿泰钢铁有限公司部分已缴纳差别电费的函》(宣政秘〔2009〕4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郎溪县鸿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10月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落后设备实施淘汰并经你委专家组现场审核确认,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同意该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日期由2008年7月调整为2007年12月,即自2007年12月份起,对该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