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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执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明确的各项配套政策。在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中,各市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的原则,制定相关细则。积极制定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相关办法。针对农民工集中、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市要主动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在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摸清底数。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安监、建设、煤监、统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在4月中旬至6月上旬,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风险行业、服务业、工业园区企业和新增建设项目的生产企业数、职工人数、农民工人数、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本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结构,建立农民工参保数据库。各市摸底调查统计的数据,应包括外地注册在本地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其是否参保等情况,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函告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各市调查情况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四)确定适合不同行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方式。在参保工作中,对工资总额计算方式和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用简便易行的办法,以促进农民工参保。对一些小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以营业额(或营业面积折算营业额)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参保可以采用人均定额缴费等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以建设项目参保并以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小矿山企业则可以采取按吨矿产品折算或人均定额等工资总额简易计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省厅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安排,对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2009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建筑施工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和新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参保情况;2010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保目标完成情况及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整体参保进度情况,确保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六)建立统筹地区间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在各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制度。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参保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参保时间、参保人员名单及缴费情况),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证明后要认真核查。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服务业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采取日常监察、定期监察和举报监察相结合,加大监察力度。工伤认定部门要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在工伤认定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发限期《参保通知书》,企业参保缴费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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