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教秘〔2009〕17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目前,各地、各高校根据《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9〕1号)等文件精神,正在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推进实施民生工程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公告栏以及专题动员会、班务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校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学生参保,全力扩大覆盖面,并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从今年起,各地、各高校开展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纳入民生工程年度目标考核。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措施不到位、进展不力的地区和高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协调各高等学校,掌握本地区每年在校大学生人数,并定期上报当地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附表1)。省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各地高校大学生参保和待遇落实等情况,适时下发工作简报,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08年度各市在校大学生人数、已登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医疗费用报销数额等数据,请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厅民生办) 。联系人:彭海青, 传真号:0551-2653101,电子邮件:ybc@ ahldt.gov.cn。
各高校应明确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制订实施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和一定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便于开展大学生医保工作。请各高校认真填报大学生医保工作机构调查表(附表2),并于2009年4月10日前传真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赵慧,传真号:0551-283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