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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保证项目征集、项目推介、师资培养、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租金补贴等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需求。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
  (二)实施培训补贴。扶持对象参加SIYB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补贴500元,经后续服务(如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企业问诊、小额担保贷款、办证代理等)创业成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率达到50%以上的,按后续服务人数每人补贴800元。创业成功率达不到5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补贴800元。对已参加技能培训并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学员,可继续接受SYB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鼓励劳动者以技能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地开展专项后续服务工作可根据实际服务项目,经上一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补贴需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其资金来源及审核拨付程序按省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税费减免。扶持对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创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湖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限为止。已执行到期的,按2009年以后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公司制企业,除一人公司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缴纳出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自有私房、租用公(私)有房及其他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五)建立创业基地。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对象进入孵化基地创业,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政府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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