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气在3万户(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以上的城市燃气工程和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l亿元以上的机场扩建或3亿元以上的机场新建项目;
4.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5.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工程、航电枢纽工程;
6.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年货物运输100万吨)以上的物流或者市场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防洪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建设项目;
2.洞庭湖治理及1亿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3.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10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10公里以上的城市主要交通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2000座以上(或者多功能)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本科院校新建、扩建工程;
5.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3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