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类: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预备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的条件。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100万箱以上及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3.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钢铁、有色、石化、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11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