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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川经函〔2009〕403号)


省监狱局、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煤矿瓦斯鉴定资质单位:
  根据《 煤矿安全规程》 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川办发〔2005〕29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现将2009年度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所有矿井(包括新建、改建和改扩建矿井)必须参加今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不参加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其中:未生产(包括改建和改扩建)矿井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只计算绝对量;新建矿井未揭煤前不鉴定,揭煤后鉴定结论只定量不定性。
  鉴定气体主要内容包括:CH4相对量和绝对量、CO2相对量和绝对量等。
  二、鉴定时间
  2008年6-9月,各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必须到煤矿井下采集实际数据进行计算,编制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等。
  三、审批权限和时限
  (一)10月底前,各审批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29 号)要求的权限,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评审审批。
  (二)市及市属以下煤矿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监狱系统煤矿由省监狱局审批;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由产业集团公司初审后报省经委审批;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由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初审后报省经委审批。
  以下三种情况须逐级转报省经委审批: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认定;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变为不再突出矿井的认定;
  3、高瓦斯等级矿井降为低瓦斯等级矿井的认定。
  四、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单位的管理
  已经办理延续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本省范围内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资质证过期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资质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名单已在生产许可证网络上公布,请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认真核对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名单,凡不属于资质证上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五、认真做好瓦斯等级鉴定数据采集和监督工作
  鉴定机构必须按“3个3”(连续3旬中的每旬l天、每天3个班、每班3次)的方式采集数据;省监狱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机构在所管辖的矿井采集数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瓦断等级鉴定报告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主要内容
  1、当年或上年度该煤矿的生产基本情况及瓦斯情况;
  2、鉴定数据采集时间、测点布置、计算、验证、结论;
  3、瓦斯来源分析及处理对策措施;
  4、由高瓦斯降为低瓦斯矿井的煤矿,必须在报告中对瓦斯降低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
  5、报告附件必须包括:矿井基本情况表、鉴定基础表、计算表、结果表、来源分析表和由通风系统图绘制而成的测点分布图。
  (二)编制要求
  l、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资质单位鲜章;
  2、文宇部分不得低于10页(A4纸、3#字体、每页22 行、每行25-27 字)。
  七、审查专家组成及要求
  (一)以鉴定煤矿市(州)以外专家为主,本地专家数量不得高于20%;
  (二)本地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的主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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