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

  六、促进新办出口企业健康成长。要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新办生产型企业出口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并占总销售额50%以上、符合提前办理免抵退税条件的,各市局要及时审核有关材料报省局审批。对新办外贸企业,如两年期满后符合减化退税手续资格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市局批准,要及时转为老企业的管理方式。

  七、做好下放退税审批权限的基础工作。省局将有选择地对部分退税管理基础较好的地区,下放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限。各市局要主动做好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条件成熟的,可向省局提出申请。下放审批权限后,县(区)局可直接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手续,以加强征退税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对出口企业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要求的,市级主管退税机关要及时核准其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后期备案制度。对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报经省局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

  九、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十、深入开展退税管理调查研究。要及时跟踪本地外贸出口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建议。要继续开展出口企业退税存在问题及对策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推进征退税衔接制度创新。要深入研究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进出口及税收的影响与对策,促进加工贸易在我省有序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