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按照“分级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监控,省局直接监控上年度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市、县局结合实际确定本级重点监控范围;积极开展对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税源监控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建立包括税负、物耗、成本费用率等指标的重点税源预警体系,为纳税评估和稽查提供信息。
(五)提高纳税评估绩效。完善各项评估制度,修订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改进评估程序、方法,规范文书使用,制订关于纳税评估结果的账务调整、纳税申报和综合征管软件操作的有关规定,统一全省纳税评估结果处理;加大疑点企业和重点行业评估力度,制定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指南,加强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国家垄断等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零负申报、低税负企业的纳税评估,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和评估案例库;探索跨区域评估,倡导交叉式评估,实施多税种联合评估,准确核实税基,提高评估问题疑点落实率和税款入库率;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和评估质量考核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抽核和互核。
(六)加强分类管理。强化大企业税源管理,制定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指引,建立风险导向税收管理机制,控制重大税收风险,引导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针对大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指导和帮助大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真落实总局定点联系大企业制度,按照总局统一安排,做好定点联系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加强中小企业税源管理,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实施查账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强化信息采集,摸索行业规律,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以票控税”,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对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源可根据征管条件,依法实施委托代征。
(七)加强国际税源监管。贯彻落实《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关联申报管理;研究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反避税措施;深化转让定价调查,加大调整补税力度,重点调查企业对外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以及“走出去”企业从国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等关联交易;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力度;稳步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国际磋商工作。收集和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监控。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防范税收协定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