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大票据融资和再贴现、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用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汇票。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已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因发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年内专项安排10亿元再贴现、20亿元再贷款额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二、不断创新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服务机制
6、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力争全省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信贷规划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6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监局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规定的统一标准,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稳定增长。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组织对省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情况实行专门考核。
7、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总行部署要求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省分行2009年上半年要抓紧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设立,在专营机构设立以前,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岗位和人员,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
8、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损失拨备制度,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风险容忍度,做到尽职者免责。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不良率在2%以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实行尽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