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全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本行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措施、方案并加以落实。保险公司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全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单位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安全责任责任制任制逐级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具体负责。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每半年组织所属工作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一次;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除遵守本规定十七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垒专题教育;
(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并严禁租用非营运车辆旅游或出行。
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应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施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考核指标,落实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