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的车辆,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二手车交易行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机动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誓法生产(拼、组装)车辆。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资格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检验、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承压汽车罐车罐体定期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行驶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接规定使用校车,配合公安部门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医疗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红十字会应组织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第十九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定期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发现出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设置标志,组织抢修,采取措施排除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