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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全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团、特点,排查事故多发路段隐患,制定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向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扰行情况。

  第七条 省军区司令部和省武警总队警备司令部是驻湘都队和驻湘武警部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各军事单位和武誓部队交通道路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参与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整治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验收等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或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调查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公路部门负责所辖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进行公路、桥粱监测评定,按公路设计要求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及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第十条 宣传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单位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根据省、市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重特太交通事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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