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湘政发〔2009〕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全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责任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出版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二、职 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对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