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及“千亿惠民安康工程”的部署,到2012年底,全省应建立起1200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1500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为此,根据11个市的乡镇、村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不同比例进行任务分解,努力实现每个乡(镇)都有社区服务中心、村级社区服务中心覆盖大多数村的目标。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等相对发达地区应率先完成目标任务。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应根据本地的社区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一个农村社区建立一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在选址时,应考虑到多数社区居民方便,并以现有的村办公服务场所为基础。
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应采取多种途径,以整合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场地、器材为前提。将原来的村级办公用房、老年活动室、文化室、卫生服务站、警务室、“星光老年之家”以及闲置的村校、库房等整合成为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将原来的乡镇办公用房、文体活动中心等整合成为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现有用房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新建、改扩建一批。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社区规模较大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财力和需要,适当扩大建筑面积。鉴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是人员聚集的重要场所,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履行审批、检查等手续。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建设理事会等)负责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筹资渠道多样,各级财政提供资金补助,村集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有关部门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赠。
所有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均应设置“ 社区服务中心”统一标识,在启用时宜举行热烈简朴的仪式,以让广大农村居民周知。
四、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管理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成后,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建设理事会等组织应安排专职社区工作者为农村居民提供服务,并积极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引导基本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方便农村居民群众。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设施,组织居民开展有益活动,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社区服务中心资产。不得将社区服务中心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与社区建设无关的活动。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中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