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部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考核摸清补充耕地的实底,及时发现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消除薄弱环节,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落实。
二、考核范围
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即考核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补充耕地的所有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考核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将按照《考核办法》规定对项目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三项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要求参考《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仍然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确定考核范围。省厅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纳入本考核年度的建设项目。各市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考核单位,组织部署考核工作。
(二)责任单位自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考核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见附件1)。
(三)省级抽查。省厅将责成省土地整理中心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不低于本年度考核项目总数的10%(同时抽查项目个数不少于10个)。特别是对在日常核查中曾经出现过问题的地区,此次仍将是抽查的重点地区。